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9 条,卫生福利部于107 年6 月26 日公告修正“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其中包括“具三家以上非百货公司之综合商品零售业独立门市,且资本额为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连锁品牌业者”(下称指定规模综合商品零售业者),自民国110 年1 月1 日起应就其贩售之餐盒食品符合电子申报等追溯追踪相关规定。本教育训练为针对前述“贩售餐盒食品”类别,协助业者掌握食药署规划“贩售餐盒食品”于食品追溯追踪管理系统( 非追不可;[URL]字段之电子申报设计逻辑内容草案,协助业者符合法规申报要求,强化并落实食品追溯追踪之管理。

高雄市三民区博爱一路391号6F-1(602教室)

北区 107年12月20日(四)

(台北市内湖区内湖路一段120巷15弄28号)

中区 107年12月21日(五)

(台中市西屯区台湾大道三段658号3楼)

北区 107年12月24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