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已于103年12月22日公告包装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遵行事项,规定包装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不论含量多寡,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且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过3%,即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惟为强化基因改造食品标示资讯之揭露,以提供消费者知的权利,卫生福利部于104年2月26日预告修正“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及“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三草案进行为期30天之评论期,以搜集各界意见。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实施日期拟由105年1月1日调整成104年6月1日施行;散装食品之实施日期拟由105年1月1日调整成104年6月1日起依品项及对象分三阶段施行(如附表)。

(二)终产品已不含克隆基因片段或克隆蛋白质者,调整为应标示“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已不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已有国际贸易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存在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之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四)标示字体长度及宽度由不得小于2毫米调整为不得小于5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