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如何定罪,现行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已有的判例及盗窃罪相关的理解适用来看,盗窃虚拟货币不宜以盗窃罪定罪,而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
人民司法2014第15期:《<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原文如下:
《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
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