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为之一部分无效者,全部皆为无效。但除去该部分亦可成立者,则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十六者,超过部分之约定,无效。
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前项行为,应以书面为之。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