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驻高新区首席记者 周建越)近日,苏州高新区制定出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高可给予资助对象150万元。
《办法》明确,资助对象包括在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以及与高新区合作开展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等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支持范围包括:循环经济类项目、清洁生产类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领域的能力建设项目等。
其中,列入高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工业园建设的重点项目计划,根据其影响力、示范效果、技术先进性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对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此外,鼓励相关创业园、产业园创建清洁生产园区,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园区验收的创业园、产业园予以专项补助——对入驻企业数量30至100家的园区给予100万元专项补助,入驻企业数量100家以上的园区给予150万元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