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我市出台了《咸宁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咸人社规〔2011〕7号)作为管理异地就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鉴于原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过久一些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异地就医复杂形势的需要故重新修订本《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9条对适用范围、备案人员、备案程序、异地就医待遇及结算程序、以学校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异地就医、违规责任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异地就医适用范围和人群。本次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类别调整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1 号)中的适用范围表述保持一致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

(二)增加了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可以承诺补充材料的内容。根据省、市“减证便民”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在申请备案时可以承诺后补相关材料。

(三)增加备案途径简化备案材料。提供了多种备案方式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备案手续简化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更加便捷。

(四)明确异地就医待遇。明确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以及“两类人员”的备案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以学校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和未备案人员等人群的异地就医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五)明确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所需材料清单和报销时限。明确了异地住院、门诊、急诊、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所需材料清单。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从受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确定了实施时间。《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还将继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在我市36家定点医疗机构已纳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同时将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简化备案流程努力实现应备尽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主动备案让医保政策惠及更多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