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为谋全国之经济平衡发展,得酌予补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项为限:
一、计划效益涵盖面广,且具整体性之计划项目。
二、跨越直辖市、县(市)或二以上县(市)之建设计划。
三、具有示范性作用之重大建设计划。
四、因应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设,需由地方政府配合办理之事项。
前项各款补助之办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县为谋乡(镇、市)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乡(镇、市)得酌予补助;其补助办法,由县政府另定之。
各上级政府为适应特别需要,对财力较优之下级政府得取得协助金。
前项协助金,应列入各该下级政府之预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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