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并未要求任何人民团体之成立以向政府机关登记为要件,惟基于国家或州之重大利益,则可对人民团体之成立加以规范。联邦有联邦所得税法;州及地方政府对非营利机构管理及地方税各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基于联邦税法,州及地方政府虽各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遵照联邦税法管理。法规之多而详尽,非专业律师或会计师协助,一般民众无法了解申请手续及运作。机构违法或延迟申报,机构会受罚款或取消其登记资格,因承办人之原因造成,承办人也受罚款。虽说是登记制,比较我国的许可制,美国的规定更为严格。尤其具有专门教育及研究单位,所以制订出细密的法规,各级民意机关代表为公认真审查,合乎公平正义,无法投机,无法关说的社会。我国的法规似太简略,要订法就该订细密,否则易使有心人钻漏洞,有法亦无法。政府机关业务繁忙,但政府、政党或民间各有很多研究单位,如能在各种法规多作修正研究建议,将可加速社会法治化,减少斗争及违法乱纪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