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第6条第5项。

(二)住宅用火灾警报器设置办法。

(三)内政部107年4月20日内授消字第1070822129号函颁之“住宅防火对策2.0”。

(四)桃园市政府107年6月27日府都建施字第1070147488号函。

二、本市“未达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之五层以下住宅(公寓)”起造人,于新建、增建、改建申领使用执照前,应检附下列资料向本局申请证明文件:

(三)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以下简称住警器)之型式、数量说明(附件2)。

三、办理流程:由起造人于请领使用执照前并申领建筑物门牌地址后,检具前项资料向本局申请后核发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起造人或受委托人向本局领取。

(一)依消防法第10条及建筑法第72、76条应办理消防安全设备会审(勘)案件,不适用本注意事项。

(二)住警器之配置及实际装置情形,如与申办资料、图说、照片不符,概由起造人负责。

(三)每户依“住宅用火灾警报器设置办法”之应装设住警器空间(寝室、供就寝用之居室、厨房、楼梯),须各检附1张照片,格局相同者可采照片辅以文字说明方式办理,附件4同一页可放置多张照片,照片不限大小,惟须清楚可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