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被禁物质已被添加到《德国电气和电子设备有害物质条例》,这项禁令不仅涉及整个电气或电子产品,而且涉及设备的每一种单一的均质物质(例如塑料外壳中的a)。到目前为止,已对以下几种物质进行了管制:镉(Cd)、多溴化联苯(从)、聚溴二苯醚(PBDE)、六价铬、水银(汞),这四种物质在RoHS指令中是新的!
2015年6月4日,《欧盟RoHS指令(欧盟)2015/863》修正案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发表,《RoHS指令》附录II已扩大至包括以下四种物质:邻苯二甲酸二Butylbenzyl(BBP)、Bis(2-ethylhexyl)邻苯二甲酸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Di-isobutyl(DIBP),含有所述物质0.1%重量百分比(Cd 0.01%重量百分比)以上的均质材料,不得用于电气设备中,电气设备属于2011/65/EU附录一所列设备类别。这些阈值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可能有非常少量的杂质,在技术上是不可能预防的。
第11类和电缆的物质禁止,截至2019年7月22日,RoHS指令也适用于标称电压小于250V的电缆。,目前,RoHS指令适用于10个不同的类别;从2019年7月22日起,第11类将被添加到这个目录中,第11类包括根据第2条第(2)款不属于另一类的所有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以及“适用范围开放”的例外情况,本适用范围向符合第3(1)和(2)条“电气和电子设备”定义的所有设备开放。
用来传输电流或电磁场的电缆也是“电气和电子设备”,只有标称电压小于250 V的电缆才属于这一适用范围,因此必须遵守物质限制,RoHS范围内的电缆在其所属EEE类别到期之日或2019年7月不含违禁物质,且额定电压<;250V(第11类)且不专用于任何EEE特定类别的电缆。截至2019年7月22日,之前不属于指令2011/65/EU适用范围的电缆也可适用物质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