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第九条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如有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经营者只要在格式条款内容中免除了自己的下列责任,则该条款就被列为违法条款: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公布出台,广大消费者增添了**的锐利法律武器,他们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