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第13条规定:“无资力者,得申请法律扶助。”。又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5项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份者,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通知依法设立之法律扶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为其辩护。但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立即讯问或询问,或等候律师逾四小时未到场者,得径行讯问或询问。”故如为无资力者如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及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请求法律扶助者,均得请求法律扶助。其中如系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份者,检察官、司法警察原则上应主动通知法律扶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