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为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在享受政府定额补贴的同时,代缴最低标准的保费,并提高对重度残疾人(Ⅰ、Ⅱ级)的代缴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
二、对城乡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高为其代缴保费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
三、今后如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可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若参保人员既属于上述困难群体,又是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只享受一项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参保事宜执行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