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9〕33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原州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数据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凡辖区内行政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