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
依民法第1174条规定
依民法第1174条规定,抛弃继承除了应于三个月内向法院声明外,另应于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通常以存证信函为之)。不过这个书面通知的法律效力为何呢?如果不书面通知,是否会影响抛弃继承的效力? 例如某人向法院声明抛弃继承后,发现被继承人有大笔遗产,于是后悔了,但实务见解认为向法院撤回抛弃继承,亦不影响已声明抛弃之效力,那可否透过不书面通知其他继承人之方式,阻却抛弃继承的生效呢? 但如果书面通知并非抛弃继承生效要件,则纵使不予通知,也不会影响已发生抛弃继承的结果,差别在此。 通知义务是训示规定,不是生效要件,这部分从民法新旧法条文的比较,亦可看出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