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资产人士运用家族信托传承财富,当心三种情况可能被课赠与税,中区国税局表示,只要信托契约让他人受益,包括立约时、契约中变更,以及追加信托财产等情况,都视为赠与,应申报赠与税。
官员表示,最近股市投资热络,有些金字塔顶端的高资产家庭,会选择运用信托的方式投资,譬如找银行规划股利赠与信托,让家人也能享受到股市投资的获利。
然而在这种特别的信托关系中,就会涉及到赠与税的议题,官员表示,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1条规定,信托关系当中,如果涉及到下列三种情形,将依法课征赠与税。
官员表示,第一种情况比较单纯,就是在信托契约立约时,就明订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为他人,不是委托人;第二种情况,则是在原有的自益信托契约当中,把受益人的角色,变更为非委托人的他人。
至于第三种情况,比较像是前二种情况的延续,官员指出,如果信托契约的受益人已经是他人,那么当委托人追加信托财产,就会让受益人(非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增加,因此其增加财产价值的部分,也要归类于赠与行为。
以股票信托为例,官员表示,先前审核到一件张先生的案件,他在2019年底,用名下的股票财产成立信托契约,原本明定到期时,是以本人为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不过在2020年中,他决定变更受益人,让儿子获取未来的信托利益。
官员表示,这种情形便符合第二种情况,变更受益人的行为,相当于将原本享有的信托利益,赠与到儿子身上。
无论是上述三种模式的任何一种,官员表示,应于赠与事实的发生日起算,于30天内申报赠与税,赠与金额的部分,则是依遗赠税法第10-2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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