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制的米酒,如何课税?

新年快乐,今天大家免不了要杯觥交错一番,不管你是喝啤酒、高梁、威士忌,每一种酒类产品在出厂或进口时,都要课征烟酒税。

今天要介绍的是一个关于烟酒税的行政诉讼,大统食品关系企业大联公司1因为产品标示不符,经中区国税局认定逃漏税,命补税加上两倍补税额罚锾,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底宣判,维持补税认定,但撤销罚锾。

你杯中的酒含了多少烟酒税?

烟酒税法第8条规定,酒类的课税项目及应征税额是依照酒的种类以及酒精浓度来课征税额。只要是酒精浓度0.5%以上,就要课征烟酒税2。

(二)其他酿造酒:每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新台币7元。

二、蒸馏酒类3:每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新台币2.5元。

三、再制酒类4: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20%者,每升征收18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在20%以下者,每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7元。

四、料理酒5:每升征收9元。

五、其他酒类6:每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7元。

六、酒精:每升征收15元。

现在,您可以概算一下,手上这杯酒缴了烟酒税,这当然不是一起读判决要讲的,我们要介绍的是下面这个判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诉字第360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10号判决。

大联制酒公司,在2011-2013年间,生产大统料理米酒等11种酒类,主管机关原本依照产品类别计算课征烟酒税。但后来发现,其中料理米酒、米酒头、高粱酒都是“食用酒精”稀释后添加香料制成,并不符合原本申报的酒类,计算税率的标准也因此不同。中区国税局认定大联公司逃漏税,命补税1亿6千多万元、裁罚两倍补税额3亿2千多万元。

大联公司对中区国税局的处分不服,诉愿未果后,案件来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中高行驳回大联公司,上诉之后,最高行政法院维持大联公司应补税1亿6千多万元,但撤销3亿2千多万元罚锾。

料理米酒的定义是以米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 、蒸馏、调和或不调和食用酒精而制成之酒。

但大联公司出品的酒类,并未符合上述要件,应该认定为“其他酒类”。

料理米酒每升应该课税9元,“其他酒类”每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7元,其中一款大统料理米酒,酒精浓度达19.5%,两者差距的税额,每升就达到了127.5元。

(二)用玉米制的米酒?

本案大联公司主张用来制酒的食用酒精是以“玉米”为原料制成,用来调制料理米酒,虽然没有符合现行对“料理米酒”的规范,但同样属于“料理酒”。而且,台湾省烟酒公卖局在民国73年的时候,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也曾经以玉米代替蓬莱米、在来米酿造米酒,因此米酒可以用玉米酿造。

不过这个主张,并没有被行政法院接受,法院指出:

“料理米酒”立法的产生,是基于对民间传统饮食料理习惯的尊重,探究料理米酒之定义, 应追溯米酒的产制与贩卖历史。从大联公司提到的历史,可以知道玉米只是替代品,米酒还是要用米。

不管如何,大联公司的料理米酒也没有加入要件中的0.5%以上的盐。也没有经过糖化、发酵、蒸馏等程序。

既然,应该补税这件事情是确定的,那为何最高行政法院撤销两倍的罚锾3亿2千多万元?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

税捐机关裁处罚锾时,应符合比例原则,使责罚相当,也最好考虑受处罚者资力,避免个案造成过苛,否则就有裁量怠惰或滥用的违法情形。

国税局课税重新课税的税额,已经超过了大联公司生产上述酒类的利润,甚至超过售价,如前面提到的其中一款料理米酒,依照新的税率计算,每升要课136.5元。处以补税额两倍罚锾,已经大大的超过申报不实所得利益7,违反了比例原则。

两公司之前的法定代理人都是高振利。 ↩

烟酒税法第2条第3款。 ↩

指以粮榖类、水果类及其他含淀粉或糖分之农产品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发酵后,再经蒸馏而得之含酒精饮料。 ↩

指以酒精、蒸馏酒或酿造酒为基酒,加入动植物性辅料、药材、矿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调制而成之酒精饮 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者。 ↩

指下列专供烹调用之酒:1.一般料理酒:以榖类或其他含淀粉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产品为基酒,或直接以酿造酒、蒸馏酒、酒精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 ,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调用之酒;所称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0.5公 克以上之盐。2.料理米酒:指以米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 、蒸馏、调和或不调和食用酒精而制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且包装标示专供烹调用酒之字样者。 ↩

指前四种以外之酒类, 包括粉末酒、胶状酒、含酒香精及其他未列名之酒类。 ↩

显然逾越上诉人因“烟酒课税类别申报不实”所得之利益甚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