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裁定延长羁押之规定违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法院裁定延长羁押之规定,与宪法第八条并无抵触。

按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宪法第八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人民因犯罪嫌疑经法院羁押者,为促使依法执行羁押人员审慎将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就羁押期间设有限制,其有继续羁押必要者,许法院于期间未满前,以裁定延长之,即为贯彻前开宪法条文之意旨。至宪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系指人民受法院以外机关之逮捕拘禁而言,不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法院裁定延长羁押在内,故法院所为之羁押,不发生另以书面告知并据以声请提审之问题。惟为确切保障人民身体自由,法院所为延长羁押之裁定,应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使被告知悉,并予说明。

宪法第8条(36.01.01)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7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