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诉法裁定延长羁押之规定违宪
刑诉法裁定延长羁押之规定违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法院裁定延长羁押之规定,与宪法第八条并无抵触。 按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宪法第八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人民因犯罪嫌疑经法院羁押者,为促使依法执行羁押人员审慎将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就羁押期间设有限制,其有继续羁押必要者,许法院于期间未满前,以裁定延长之,即为贯彻前开宪法条文之意旨
一、本件吴姓夫妇前经检调搜索后扣得现金约新台币下同2亿4千万
一、本件吴姓夫妇前经检调搜索后扣得现金约新台币(下同)2亿4千万元,经检察官侦讯后认其等涉嫌地下汇兑而有违反银行法犯行,而于民国108年8月20日向本院声请羁押。惟本院羁押庭认为检调逮捕被告2人程序不合法,故驳回羁押声请并当庭释放。 二、吴姓夫妇于释放后,疑有逃亡迹象而经检察官开立拘票拘提到案,并于侦讯后以被告2人违反银行法罪嫌重大,系属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及串证之虞,而于108年8月22日再度向本院声请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