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1、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是有兑付期限的,在商票到期之后
商业承兑汇票是有兑付期限的,在商票到期之后,持票人可以操作提示付款以督促承兑人兑付该商票。如无特殊情况的话,承兑人是会及时兑付,但是也有一些异常情况,比如说承兑人拒付到期商票。 那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无力支付的,收款人可以和付款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收款人可以起诉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