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助对象:设籍本市领有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且已参加社会保险者(含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公务人员保险、军人保险、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及退休人员保险及国民年金)均得补助。 2.补助标准: 极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全额补助其自付保险费。 中度身心障碍者补助其自付保险费之二分之一。 轻度身心障碍者补助其自付保险费之四分之一。 3.补助程序: 劳、建保:民众不需另外申请,由本府直接提供减免资料予健保局,在保险费计算表内直接减免。 劳、建保以外之社会保险:持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向投保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