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创办、筹备股份有限公司、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或人民团体[1]的人。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经过发起人全体同意订定章程并签章、认股、缴股款、选任董监事等[2]。
公司法第128条第1项:“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
公司法第356条之3第1项:“发起人得以全体之同意,设立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并应全数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
人民团体法第8条第1项:“人民团体之组织,应由发起人检具申请书、章程草案及发起人名册,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公司法第129条:“发起人应以全体之同意订立章程,载明下列各款事项,并签名或盖章:
三、采行票面金额股者,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采行无票面金额股者,股份总数。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
公司法第131条第1项:“发起人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时,应即按股缴足股款并选任董事及监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