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38号)有关规定,现对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拟参股设立子基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月29日至11月11日。具体公示事项如下:

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本次拟参股子基金基本情况见下表。拟参股子基金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基金规模、引导基金出资额等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公示期内的子基金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如需保密,请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