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大学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大学为提升教学品质及研究水准,有效整合大学资源,得联合其他大学共同成立大学系统。
组成大学系统之各学校,保有自主性与原有权责,并在大学系统合作架构下,整合系统内学校之资源,进行跨校学术及教学、师资聘任、课程开设、教材编纂、图书期刊(含电子资源)与国际学术交流等合作及整合事项。
大学组成大学系统,应提出筹组大学系统计划,并经参与系统学校校务会议通过后,国立及私立大学报教育部核定,其余公立大学报所属地方政府核定。
二、组成大学系统各学校概况、发展重点与组成大学系统发展之短程、中程及长程规划重点方向。
三、组成大学系统各学校之合作及整合事项。
四、大学系统委员会设置及大学系统组织运作方式。
五、大学系统行政总部设置、所需空间与人力配置及系统运作经费之规划。
六、绩效评估机制。
七、其他与系统合作及整合相关之重要事项。
第一项大学系统之变更及停办,应经参与系统学校校务会议通过后,依原核定成立程序办理。
三、大学系统内各学校学生得跨校申请迳修读博士学位,其程序依学生迳修读博士学位办法规定办理。
四、大学系统内各学校得订定与系统内其他学校学生相互转校规定,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五、大学系统内各学校师生得共享资源。
六、大学系统内各学校教师得以下列方式在系统内各学校流动:
(一)于各学校开课及指导研究生,并得并计入教师基本授课时数。
(二)于各学校借调,得不受义务返校授课规定之限制。
(三)于各学校进行跨校合作研究。
七、其他为达成大学系统发展及各学校整合之目标,于各学校之各项合作及整合事项。
前项第三款相关作业事项,大学系统内各学校应纳入学则规范。
大学系统置系统主席或系统校长一人,由系统内各学校现有人员兼任,综理系统校务与联合发展相关事宜,执行系统委员会之决议,对外代表大学系统。
前项大学系统主席或系统校长,由系统委员会推选,报教育部或其所属地方政府核准后聘任之。
大学系统设系统委员会,由系统主席或系统校长召集,其任务如下:
一、系统重要政策之审定。
二、组成系统各学校合作及整合事项之审议。
三、对组成系统各学校有关学院、所、系、跨校学程及研究中心之规划事项提出建议。
四、系统规章之审议。
五、系统行政组织与跨校研究中心之设立、变更及停办之审议。
六、对外争取各项经费与资源,以促进系统之合作及发展。
大学系统应设行政总部并置行政人员,以推动系统行政业务,并执行系统各学校之各项合作事宜。
前项行政人员,由系统内各学校现有人员兼任,或以契约进用,其权利义务于契约中订明。
大学系统运作所需经费与大学系统主席或系统校长、行政人员薪资及业务费用,当由参与系统之各学校提拨支应。大学系统得以对外募集经费或申请各项专案计划及竞争性经费,分配予各学校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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