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探望权,该权利的最直接法律来源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优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爷爷奶奶、外祖父母是不是具有隔辈探望权?尽管依据现行标准破产法及法律条文的要求,并没有授予爷爷奶奶、外祖父母隔辈看望的支配权,仅仅将探望权行为主体限定在没有立即养育儿女的爸爸妈妈一方。可是依然会存有独特的状况。 探望权,关键就是指离婚之后,不立即养育儿女的爸爸妈妈一方依规具有对未与之一同日常生活的儿女开展看望、探望、相处的支配权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网友咨询: 几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我当时已经下岗,靠作临时工挣一些生活费,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所以我与丈夫约定6岁的儿子由他抚养,我暂不负担抚养费。后我前夫及其家人以我没有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由阻挠我探望儿子
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民法典探望权规定) 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母探望子女的探望权可以中止吗?如何恢复行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中止行使的程序、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于此问题可以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是探望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为有效化解离婚案件中因探望子女问题引发的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近日,东丽法院向当事人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为构建和谐亲情关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再添一把法律“保护锁”。 据了解,2022年7月,袁某(女方)与乔某(男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23年3月,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