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费自民国90年11月开征迄今,总征收金额已达63亿余元,本年度将执行100年第2~4季及101年第1季整治费申报案件审理工作,并寄发审理结果予缴费人。申报案件审核完成后,随即进行整治费申报资料查核工作,并请会计师进行核章作业、提交会计师核章报告。此外,亦需进行100年第2~4季及101年第1季之出口退费申请案件审理工作,并将审理结果提交环保署及复审计划。 现场稽核作业方面,每季预计完成105件现场稽核工作,并追踪后续补缴情形。 由于整治费收费办法已修订公告,本计划将协助推动征收并于新收费办法实施后,搜集缴费人意见提出征收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