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路5号2幢四层1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 执行董事 电话: 被告: 周某,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某省某市某
被告:周某,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某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472号,电话:
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加班工资差额6264元;
2、判令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
3、判令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交通补助500元;
4、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元;
被告告于2011年11月19日起在原告处工作,工作期间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的工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工时,不存在加班情形,并且被告在2012年2月9日后自行离职不来上班,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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