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3县议员收厂商回扣, 判刑4至9年定谳。(示意图)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2011年时任花莲县议员潘富民、陈长明、施金树(现仍在任),被控游说动支地方建设补助款,补助乡公所购置LED路灯、消防设备,收受厂商100万至200万元回扣,二审被分别判刑4年6月至9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5年;最高法院驳回3人上诉定谳。最高法院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其中6连霸成功的施金树议员资格将不保。
现任议员施金树被判刑9年、前议员潘富民7年2月、前议员陈长明4年6月,褫夺公权5年,全部定谳,3人均须入监,最高法院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另一位涉案前县议员陈修福,一审被判刑4年、褫夺公权5年,上诉二审时因逾上诉时效,一审就已定谳。
潘富民、陈长明、陈修福都是国民党籍,施金树原是民进党6连霸县议员,但他本月25日上任后,在议长选举时跑票,并宣布退出民进党。
判决指出,2011年时为县议员的潘富民、陈长明、施金树、陈修福等4人,共同谋议动支县政府的地方建设补助款,在乡内LED节能路灯改善工程、购置机械泡沫灭火器及手电筒,要求乡公所配合向其指定的厂商采购。
林姓厂商等“雨露均沾”从每笔补助款中收取总额50%为佣金,再从佣金分配20至25%的贿款约100至200万元给县议员,8%至10%贿款给乡长及公所承办人员,由时任卓溪乡长苏正清配合透过托儿所长沈肇祥、采购课长胡英明向厂商进行采购。
潘富民、陈修福、陈长明及施金树涉嫌收受不法所得共461万元,一审各依收贿罪判刑4年至9年不等徒刑、褫夺公权5年,二审除陈长明由6年改判4年6月,陈修福上诉逾期,其余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