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期间,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机构或寄养家庭在保护安置儿童及少年之范围内,行使、负担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
法院裁定得继续安置儿童及少年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机构或寄养家庭,应选任其成员一人执行监护事务,并负与亲权人相同之注意义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陈报法院执行监护事项之人,并应按个案进展作成报告备查。
安置期间,儿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监护人、亲友、师长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同意,得依其约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探视儿童及少年。不遵守约定或有不利于儿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禁止探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同意前,应尊重儿童及少年之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