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806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0日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公示,共197人(详见附件)。 公示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部分人员按短信或电话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抽查,其他人员均采用承诺制形式
1、患者入院时,接诊护士必须告知其医院概况、床位医生、床位护士、住院须知及私人物品保管要求。 2、患者在住院诊疗中,医生必须将病情告知本人或家属,包括诊疗方案、使用的药物名称、适应症、疗效、副反应等。护士要告知其输液的滴速、输氧的流量、不准随意调节
物流中存在的风险 1、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广西2022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拟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187人(名单见附件)。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22年度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公示,共3384人(名单附后)。 下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安装工程、土木建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安装工程、土木建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1754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0年4月23至2020年5月7日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告知: 3.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福建省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4914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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