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钢及碳锰钢制之丙型独立柜,其设计温度低于摄氏零下十度者,应于焊接后施行焊后热处理。在其他情况下及非属上述材料制成者,其焊后热处理及热处理时之焖火温度与保温时间应经认可。
二、碳钢或碳锰钢制之大型压力容器,施行热处理有困难者,经认可能符合下列规定者,得以加压机械应力消除法代替热处理:
(一)焊接压力容器之复杂部分,如附喷嘴之凹槽或突顶连同邻接之壳板,在其焊接于压力容器之较大部分前已先行热处理者。
(二)板厚未超过认可之标准者。
(三)为确定在机械应力消除中最大主薄膜应力所施行之详细应力分析,应非常接近,但并不必超过材料降伏应力百分之九十。为验证计算之结果,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并得要求在加压应力消除中作应变之测量。
(四)机械应力消除之程序业经认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