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雇外国专业人才在我国从事前条第四款之专业工作,除依第七条规定不须申请许可者外,应检具相关文件,向劳动部申请许可,并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办理。但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及前条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之专业工作者,应检具相关文件,向教育部申请许可。

依前项本文规定聘雇外国专业人才从事前条第四款第三目之专业工作,其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由劳动部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依第一项但书规定聘雇外国专业人才从事所定之专业工作,其工作资格、审查基准、申请许可、废止许可、聘雇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依第一项规定聘雇从事前条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专业工作之外国专业人才,其聘雇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就业服务法有关从事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规定办理。

外国专业人才经许可在我国从事前项专业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入出国及移民法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