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建设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市人事局嘉人专〔2007〕94号文件精神,我市建设行业相关企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已经结束。现就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我市建筑施工(含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建筑安装、市政施工、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和园林施工企业中专职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审相应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嘉人专〔2007〕94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并通过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

2、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或取得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中专(含专业证书)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四年;或取得本专业大专(含专业证书)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二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或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或取得本专业大专(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担任助级职务满四年,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按上述条件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只在本市上述相关企业中有效。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或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市属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市规划与建设局具体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原则上委托市级评审机构统一评审。

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按现行规定填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市属单位申报人员报市规划与建设局科技教育处(中环南路花园路口建设局3208室);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

各县(市、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和需委托市评审机构评审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由各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规划与建设局科技教育处。

材料上报时间截止到2008年2月25日。

申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根据嘉人专〔2007〕55号文件要求,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继续实行公示制度,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的同时应一并上报有关公示情况的专题报告。评审材料必须注重质量,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如有弄虚作假者,按嘉人专〔2007〕58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中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80元,初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00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每套5元。请于材料上报时一并缴纳。

六、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申报评审工作。

3、《嘉兴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验审表》

4、《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

5、《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