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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全市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企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的相关材料。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证明资料。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办结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