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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的合宪性讨论,学界却出现了分歧。李忠夏教授认为,即便有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之辩护理由,《土地管理法》第43、63条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因而违宪。而成协中研究员则认为,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构成限制正当化的理由,第43条不能当然地视为违宪。那么,宪法第10条第4款第2句中的土地到底包括不包括集体土地?严格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到底违不违宪?进而,该句中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理解?再次,如何理解“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的“法律”。由此可见,上述三个争点最终汇到同一个问题上:如何理解“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