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规定:

i. 为终止妊娠理由提供意见的注册医生须在有关的终止妊娠医疗程序开始进行之前填妥该条例第47A(1)条所提述的意见的证明书(以适用表格1、表格2或表格2A);

进行终止妊娠的注册医生须向卫生署署长提交终止妊娠的通知(表格3)。

表格1 *有关根据本条例第47A (1)条终止妊娠而须填写的证明书 2961 8703

表格2 *有关根据本条例第47A (4)条在危急情况下终止妊娠而须填写的证明书 2961 8703

表格2A *有关根据本条例第47A (2C)条为怀孕超过24个星期的女子终止妊娠而须填写的证明书 2961 8703

表格3 #根据本条例第47A条终止妊娠后向卫生署署长申报的通知书 2961 8703

以上表格的印刷本可按个别机构的要求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