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应两岸金融相互开放之管理需求,金管会于99年3月16日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岸金融许可办法),其中关于陆银来台参股国内金融机构之资格条件及相关管理规定,系明定于第4章第3节,并于同办法第5章附则中明定,第4章第3节条文之施行日期由金管会依据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协商情形另定。
金管会经评估并配合行政程序作业,就陆银来台参股条文之施行日期定为101年1月2日。至于陆银参股对象,依现行两岸金融许可办法规定,以银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为对象,且其持股比率需与其他大陆地区投资人合并控管,亦即单一陆银持股不得超过被投资我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之5%,与其他大陆地区投资人合计不得逾10%。另外,上开许可办法中亦规定,陆银派任董事及股权转让须先报经金管会许可,应可有效规范陆银投资国内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之行为。
金管会表示,陆银参股条文生效后,有意参股国内金融机构之陆银即可依两岸金融许可办法第73条规定向金管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