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机关(构)主计机构设置处(室)基准如下:
二、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构)设会计室,其预算执行规模未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且职员、聘雇人员预算员额及临时人员未达二十人者,会计室主任得指派适当人员兼任;统计业务繁重者,得分设统计室。
三、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属二级机关(构)预算执行规模连续三年达新台币二千万元或职员、聘雇人员预算员额及临时人员连续三年达二十人者,得设会计室。
四、乡(镇、市)公所设主计室,必要时得设主计员。
五、直辖市议会及县(市)议会设会计室。
六、直辖市立、县(市)立大专校院、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小学得设会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