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目前的修辞学论著在谈到修辞效果时用到了三个名称;交际效果、表达效果和接受效果但三者之间的界限似乎不那么清楚。 黄伯荣、廖序东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在给修辞下定义时1979年版用的是“表达效果”1983年版改成了“交际效果”1991年版又改回了原来的“表达效果”看来对二者的取舍颇费斟酌。在其他的一些修辞学论著中也常常是表达效果和交际效果混用的。 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接受美学等理论的引入修辞学开始关注语言信息的接受过程于是有了“接受效果”这一名称。王希杰先生的《修辞学新论》专节讨论了表达效果和接受效果并加以区分:“表达效果是话语所潜藏着的可能的效果但还未实现而接受效果则是已经实现了的。”但是二者之间的界限有时仍然显得很模糊主要表现是一些论著中常常将接受效果当作表达效果在讨论表达效果的时候到接受者那里去取证以话语对接受者产生的影响作为该话语的表达效果。 其实交际效果、表达效果和接受效果这三个(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