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维护陈情人及被陈情人的权益,并有效运用行政资源,请您提供真实姓名、联络方式(市话、移动电话、地址及电子邮件)及具体内容,方便机关迅速处理,若经查证所留个资并非属实,办理机关得不予处理。
2.提醒您冒用他人资料将负法律刑责,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您的个资仅提供本局承办单位通知联系,不另做其他用途使用。
3.请尽量以一件mail反映一件事情,以利案件处理,若有二件以上事情,请分别发送。
4.建议事项请求简洁、明确,并以真实案件为限,本系统不受理非理性情绪发泄、漫骂及恶意检举之案件。
5.案件确定成立后,原则上办理期限为 6 个工作天(不含周六、周日及例假日或因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之停止上班日),办理机关得依案情复杂程度办理展期。
6.依据高雄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第 14 条:
人民陈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机关得依分层负责权限规定,签请机关首长核准不予处理,但仍应予以登记,以利查考:
(一)无具体内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仍一再陈情者。
(三)经查证所留姓名、住址、联络电话或电子邮件位址为伪冒、匿名虚报或不实者。
(四)非陈情事项之主管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机关陈情者。
※本局首长信箱:g101200@kcg.gov.tw,您可直接点选开启您的电脑预设的寄信程式,或复制我们的e-mail以其他寄信工具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