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以妻子拒绝行房、分居长达10余年等理由诉请离婚,一审法官判准,但陈妻不愿分手;二审认为夫妻俩行房次数每年仅1、2次,夫妻有名无实,维持原判决。

50多岁的陈姓男子表示,75年度蜜月期间,妻子就因为拒绝行房导致2人起争执,3年后生下长女,妻子以工作忙碌为借口,2人每年仅有1、2次性生活,当时他才32岁,求欢遭拒让他有强烈的挫折感。

陈男指出,妻子担任高中老师,与一般职业妇女比较并不会太忙、太累;2人因性生活无法改善被迫分房,至今分居长达10余年,他认为夫妻已形同陌路,不如分道扬镳。

不过,陈妇却认为丈夫个性阴沉,经常无故生气,又拒绝沟通,是导致夫妻感情生变的原因,坚持不愿分手。高雄高分院合议庭根据陈男提出两造录音译文,认为2人行房次数的确太少,陈妻87年间离家后至今分居12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不如劳燕分飞,判决陈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