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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依本所受理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人民陈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处理,并送收发文单位销案后结案:
1、无具体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及地址者。
2、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签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3、非主管陈情内容之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机关陈情者。
4、陈情案已依法提起诉愿、由法院审理中或移送司法机关侦办者。
5、经判决或决定确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