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裁量规则 轻微自行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一般少量垃圾撒落在地上的处20元罚款。
严重随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罚款。
联系电话 22562230
监督部门电话 市效能办:22121027;执法局监察室:2898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