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产地来源制度以便利香港产品输往外地市场为目的,为其提**地证明,以符合 进口地当局的要求。
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下订立的附属法例:《出口(产地来源证)规例》授权工业贸易署署长就任何在香港制造、加工或生产而已经输出或即将输出香港的物品,按照公布的产地来源规则,发出产地来源证。
香港法例第324 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授权若干政府认可的来源证签发 机构签发产地来源证。这类产地来源证与由工业贸易署署长所签发的产地来源证具有 相同的法律地位。
如要为货品申领产地来源证,商号必须先确定货品符合相关的产地来源规则。提交产地 来源证申请的出口商及制造商(及分判商)必须具备商业登记,而制造商(及分判商)亦同 时必须具备工厂登记,才符合资格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