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平远县大柘镇墩背村楼下、街上、红一、红二、塘唇、下新屋、锁形、龟形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杞园村凌屋经济合作社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大柘镇墩背村楼下、街上、红一、红二、塘唇、下新屋、锁形、龟形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杞园村凌屋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平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