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一、原条文之罚金刑已不符时宜,应予提高,爰原条文第一项酌予修正提高罚金刑额度,以求衡平。

二、原条文第二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