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具备与旅**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1名、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不少于3名的专职导游人员。

5、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2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

(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范围和设立地;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的名称含有旅行社字样。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信用证明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申办单位向区旅**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旅**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发给《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一式四份。

3、《审批表》结束后,应向旅**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验收后应向辖区内的区县旅**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

4、旅**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持批复件到浦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