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我省拟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现予公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