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承相应的责任: 1.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不予审核,告知一次性补齐所需材料的; 2.收到备案申请后,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不予以办理登记的; 3.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变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办理变更的。 4.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违法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重新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