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于2017年3月在红花岗区修建违法建筑。该建筑共计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系原房屋旁扩建一层,面积6.36㎡,玻璃结构;第二部分系原房屋旁扩建一层,面积48㎡,砖混及玻璃结构,总建筑面积54.36㎡,均于2017年3月完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筑。

我局于2019年4月4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2019)遵综执01字第5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